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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企业制度违法, 损害员工利益要赔偿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0-09-15阅读:2705次

近日,有两名劳动者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某印刷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制品公司”)违法克扣工资。


接到投诉后,劳动监察员立即展开调查,向被投诉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诉单位在接到《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了该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在审查过程中,监察人员发现该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对职工迟到扣工资的条款规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依法修正劳动规章制度,补发劳动者工资。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补发了工资。


重要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依法代扣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法院判决或裁定由企业代扣的有关诉讼案件当中当事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以及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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