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关闭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9-02-25阅读:2905次
某百货公司一分店于2000年1月13日成立,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外资经营企业分支机构。2018年3月28日,百货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因经营不善,同意撤销一分店,并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同日,一分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终止包括工会主席黄某在内的69人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员工集体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见分支机构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其能够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形成劳动合同订立、解除、终止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此,公司有权撤销其设立的分公司。
本案中
百货公司2018年3月28日作出撤销一分店的决议,该事项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上述撤销决议导致劳动合同主体灭失,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只得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终止。最终仲裁机构驳回了黄某等人的仲裁请求。
案后思考
1.分公司被撤销应区分情况确定劳动合同处理
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一般应形成董事会决议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于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分公司可以“被总公司撤销”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但对于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安排至分公司工作的员工而言,其劳动合同并非当然终止,而应由总公司评估劳动合同能否通过变更后继续履行,或与员工直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符合构成情势变更条件的,亦可考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关闭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提前防范风险
由于公司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关系的整体消灭,容易引发劳动者采取过激行为。虽然我国《劳动法》并未要求公司关闭事项应履行民主程序,但考虑到潜在的负面影响,用人单位仍应积极与员工进行诚信协商,制定公平合理的安置方案,如制定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金以促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工伤、“三期”等特殊职工还应制定针对性的安置方案,以避免因“一刀切”引发不公,最大程度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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