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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等3部门联合印发 《青海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人:qh时间:2020-09-02阅读:1531次

       近日,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青海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健全我省工伤保险工作考核体系,通过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强化各地工作职责。

   《办法》规定,每年度对各地工伤保险参保任务完成情况;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情况;省级统筹政策执行情况;基金管理情况;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效;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六个方面的工作采取市州自评与省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将予通报。

   《办法》明确,被考核地区存在挪用或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连续超过12个月向丧失资格的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责令整改、通报、约谈或被媒体曝光或发生其他违法情况,将一票否决定为不合格等次。对考核不合格、造成工伤保险基金重大风险事故、整改措施不到位、不作为的地区,向当地人民政府反馈情况,发出工作警示函,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全省系统内评优资格。

   《办法》要求,各地要根据考核结果,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内容、目标、时间节点,具体落实到岗位和责任人,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考评组成员单位。同时,《办法》还对考核评分表和评分标准释义做了详细的规定,具有极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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