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修订版)
发布人:YCCMS时间:2018-10-25阅读:3098次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管理,经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异地贷款是指由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向现户籍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六安市辖区内自住普通住房,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市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贷款对象 现户籍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在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非六安户籍但在安徽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六安市辖区内自住普通住房的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本实施细则适用的缴存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在六安市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权利人;借款人所购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仅限借款人父母、配偶、子女),产权共有人必须年满18周岁;
(三)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还款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其他债务一并纳入还款能力测算);
(五)能提供借款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房的有效证明资料;
(六)借款人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售房企业须与市中心有按揭签约关系,所购房属市中心签约楼盘;
借款人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
(1)所购房屋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约楼栋;
(2)非签约楼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规模小区内成套普通住宅,且不在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权利性质为出让存量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房屋用途为住宅;房龄(从房屋竣工之日起至贷款申请之日止)不超过20年。
(3)持有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完成房屋过户,持有过户后不动产权证;
(4)借款人须在二手房办理过户手续(以过户后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后3个月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贷款,逾期不再受理。
(七)购买自住房首付款不低于市中心规定的比例:购买期房,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房款的20%;
购买二手房,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房款的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房款的40%;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或配偶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规定的;借款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冻结或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管理的;
(二)借款人或其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其配偶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借款人或其配偶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责任尚未解除的;
(五)夫妻间、直系亲属间不动产权转移,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七条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参照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执行。
(二)贷款期限:期房贷款期限30年以内(含30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二手房贷款期限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
(2)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
(三)借款人家庭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已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按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贷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准备相关资料至市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二)市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审核。
(三)市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借款人办理住房抵押担保手续;
(四)受委托银行按照市中心的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期房贷款划转至房屋开发企业账户,二手房贷款划转至售房人或二手房资金托管账户。
第九条 贷款需提交的资料
(一)借款人购买期房,需提供: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声明;
(2)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首付款收据)、售房企业出具的保证函;
(3)单位开具的夫妻双方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高于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合计50%的贷款申请,可以不提供);
(4)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
(5)由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材料(加盖缴存地中心印章):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2、最近一年或最近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流水账目清单;
(6)借款人及其配偶需提供公积金缴交情况的网上查询渠道(市中心查询不到其信息或信息与纸质资料不符的,拒绝发放贷款)。
(7)以借款人名义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的银行卡或存折,用于办理还款和公积金扣划等业务;
(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需提供:
(1)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售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2)借款人及售房人婚姻证明文书: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未婚须现场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异等原因现单身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文书等原件;
(3)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售房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
(4)单位开具的夫妻双方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高于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合计50%的贷款申请,可以不提供);
(5)过户前不动产证复印件、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6)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不动产增值税发票;
(7)贷款资金划转至二手房资金托管账户的,提供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及存量房资金托管凭证;贷款资金划转至售房人账户的,提供售房人银行账号。
(8)二手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9)以借款人名义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的银行卡或存折,用于办理还款和公积金扣划等业务;
(10)由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材料(加盖缴存地中心印章):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2、最近一年或最近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流水账目清单;
(11)借款人及其配偶需提供公积金缴交情况的网上查询渠道(市中心查询不到其信息或信息与纸质资料不符的,拒绝发放贷款)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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