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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nxyc时间:2020-08-26阅读:1770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52号),加强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做好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自治区建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机制,指导全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做好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基础保障工作,对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窗口履行职责、服务质量、工作绩效、规范化建设等加强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财政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召开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加强工作信息交流、互通工作落实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二、建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基础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有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在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要在工作站公示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地址、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和工作流程等信息。工作站主要职责是负责联络当地法律援助中心,配合做好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以案释法等法律服务。站长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人担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为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工作场所,配备办公设备、服务设施等,在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统一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站名称、设立标准等。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扩大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范围
        在法律援助对象上,综合考虑当地法律援助资源供给状况、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推动法律援助逐步覆盖低收入劳动者,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在法律援助事项上,要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基础上,将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涉及劳动保障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四、规范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向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指导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安排人员值班,负责解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规政策,对来访咨询人员,应当登记来访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诉求,对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指导其申请法律援助;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出法律建议;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告知其应咨询的部门或渠道。
        五、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简化审查程序,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和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开辟“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女职工等重点服务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加快办理进度,有条件的当日受理,当日转交。对情况紧急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即将超过诉讼或仲裁时效、涉及人数众多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交申请材料、补办相关手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拨打宁夏“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登录中国法律服务网、宁夏法律服务网等方式进行法律咨询,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和困难职工申请法律援助。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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