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又“帮忙”两个月,经济补偿年限怎么算?
发布人:hnyc12333时间:2020-08-24阅读:2195次
“我还没要这两个月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只是要求给足经济补偿,这点便宜公司也要占吗?”想到公司的做法,李先生觉得气都不打一处来。
李先生原是这家生物科技公司的研发部一组组长。不久前,双方三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因为公司无法承诺续签劳动合同会提供给他之前一样的待遇,李先生便不愿再在这里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终止。这时,他所在的研发部一组突然接到一个重要研发任务,时间紧,新人又没有招聘到,研发部总监以同事情谊恳求李先生留下来帮忙一段时间。李先生推辞不过,便继续在这里干了两个月,直到局面缓解了,他才离开。此时李先生发现,公司打到他账户上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只有三个月工资,公司为他出具的离职证明上载明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日期也是两个月前。
为此,李先生找公司人力资源部理论,认为按照工作年限,自己实际上在公司工作了三年零两个月,公司应该支付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公司人力资源部却回复他,这两个月他和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因此不能算入工作年限。
好心帮了公司的忙却被“阴”了一把,李先生十分气愤。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补足经济补偿差额。最终,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请求。仲裁委认为,根据李先生提供的证据,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在前,但李先生在最后的两个月内的工作模式、受公司管理的情形、工资发放情况仍与之前无异,证明这两个月他仍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即公司的用工时长为三年零两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按照实际用工时长补足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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