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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放弃社保会影响工伤待遇吗?

发布人:hnyc12333时间:2020-08-20阅读:2270次

孙小妹于2016年7月进入名优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孙小妹交纳社保。 2016年9月4日,孙小妹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4月20日孙小妹所受事故伤害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孙小妹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孙小妹家属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公司主张是孙小妹自动放弃购买社保,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孙小妹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被认定构成工伤,故其法定继承人依法应享有《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未为孙小妹缴纳社保,故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认为孙小妹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存在一定过错,经审查,法院认为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公司要求按照过错确定赔偿责任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孙小妹在遭受工伤事故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此计算20倍应为623900元。据此,法院判决公司向孙小妹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孙小妹系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应知晓所带来的风险,由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判决: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未为孙小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8)苏02民终834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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