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厦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解读
发布人:YCCMS时间:2018-10-24阅读:2945次
2009年底,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出台后,结合《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分别于2010年、2012年制定了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意见。
根据近年来的实施情况,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对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进行了修订,于2017年底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厦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意见》(厦人社[2017]370号),进一步明确了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对象和待遇标准。
一、将异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且含有1997年7月前的异地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年龄条件的,属于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对象:
(一)因户籍迁入厦门,或2010年1月1日后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厦门的参保人员,户籍迁入我市后首次以本市户籍人员身份参保时(或调入时)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二)2010年1月1日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其调入时计算超龄的年龄仍按《条例》规定执行:
1、获得初级职称和未获得职称的人员,其规定年龄为男45周岁、女工人35周岁、女干部40周岁;
2、获得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人员,其规定年龄为男50周岁、女工人40周岁、女干部45周岁。
(三)原参加行业统筹的人员,转入我市后首次以本市户籍人员身份参保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
二、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或户籍迁入后首次参保)时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三、超龄养老保险费不强制缴纳,是否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不影响异地缴费年限的接续,但影响参保人员退休时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一)选择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退休时过渡性养老金待遇按《条例》及我市相关文件计发,即: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5×1988年12月前视同缴费年限×1.3%+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个人平均缴费指数+0.25)×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实际缴费年限×1.3%。
(二)选择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退休时过渡性养老金待遇按如下办法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6×1988年12月前视同缴费年限×1.3%+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个人平均缴费指数×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实际缴费年限×1.3%。
温馨提示:
2016年底,根据国家新出台的文件规定,对下列两种转移接续情况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在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即在非户籍地参保,且在该地首次参保时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其流动就业参保时,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待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归集到其待遇领取地(户籍地或原参保地);
(二)参保人员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异地补缴养老保险超过3年(含)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向我市社保机构提供由当地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否则我市社保机构不予接续异地补缴期间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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