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单位宿舍赶往火车站,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发布人:hnyc12333时间:2020-07-30阅读:2239次
“我是在下了班之后去火车站的路上受伤的,怎么就不能认定工伤了呢?”这天,某地人社部门工作人员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工伤认定事宜的劳动者张某。他对单位不为他认定工伤的事感到不解。
张某因老家在另外一个省份,平时就住在所在公司提供的集体宿舍里。最近,他请了年休假,准备回一趟老家。要回家这天,他早早忙完工作,回到宿舍,简单收拾了一下,就赶往火车站。不料,在路上,张某被一辆卡车撞了,造成骨折。经交管部门认定,卡车司机负全责。
张某觉得,自己所受伤害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于是,他向来看望自己的公司领导提出了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
但公司却不答应他的请求,只告诉他会在给予非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后,再从员工救助基金里拨一些款项。同时,公司也会积极帮助他向肇事者索赔。张某觉得公司这是在推卸责任。于是,他不顾伤势未稳定,来到当地人社部门,要自己申报工伤认定。询问当日情形后,接待张某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他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作人员向他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这几种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张某平时的工作生活轨迹来看,他在单位有固定宿舍作为平时下班后的休息地。因此,回单位宿舍是他日常下班后的合理路线,而且发生事故当天,他也是先回的宿舍,又从宿舍出发去火车站,因此,回到宿舍应视作“下班途中”已经完成。在赶火车途中遭遇事故受伤,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情形。
了解法律规定后,张某解开了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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