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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私自拍摄的视频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人:YCCMS时间:2020-07-27阅读:2003次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1日,周某至某家电公司工作。家电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在办公室、厕所、车间、食堂、仓库等非吸烟区吸烟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2月,家电公司在日常稽核中发现周某在车间厕所内吸烟,于是拍摄其如厕视频作为证据使用,认为周某在厕所吸烟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从而作出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请求

周某不服家电公司的解除决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家电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私自拍摄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处理结果

裁决家电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

法条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条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法释〔2001〕33)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结合上述法条,本案中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尽管家电公司提供的视频对查清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甚至可能是惟一可以还原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但该证据的取得违反法律规定。显然,这种情况下,追求实体公正与保障程序正当之间出现了冲突。仲裁委认为,家电公司提供的证明劳动者在厕所吸烟的证据,系稽核人员在周某如厕时拍摄的视听资料,目的虽为规范员工行为,却在实际上侵害了周某的隐私权,且取得证据的方法亦违反公序良俗,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案件启示

对于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在固定证据时一定要注重合法性。同时,对于违纪解除的相关制度性规定,也要注意符合“情节严重”的特征。结合本案,家电公司对周某单次、偶发性的吸烟行为,且未引发安全危险后果的,应给予合理的辩解救济机会,直接适用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过于严苛,欠缺人文关怀,不但存在法律风险,也不利于企业内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来源:江苏省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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