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可以免责吗
发布人:YCCMS时间:2020-07-14阅读:2269次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张某被雇佣在某建筑公司承建项目工地从事管道铺设工作。2019年10月张某在公司项目施工现场铺弱电管道时意外受伤。2019年10月15日,经张某本人申请,此次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11月22日,张某又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张某据此要求与单位解除雇佣关系,并分别向社保部门和建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社保部门经审查发现张某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不能申领相关待遇;建筑公司则认为张某系项目包工头雇佣人员与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不应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索要无果后,张某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经过审理,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案件解析
本案中,建筑公司虽然认可张某在其承建项目工地工作并发生工伤的事实,但不认可张某为公司聘用的员工,并由此认为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筑领域工伤责任认定及待遇给付有明确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均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雇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上述案例中,张某虽然不是该单位直接聘用人员,但张某在项目工地从事该单位安排的工作的过程中因公负伤的事实是清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单位作为用工主体理应对张某的负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由于张某未参保,故应由建设单位向张某支付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建筑领域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具有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是不能以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而免除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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