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解案丨企业停工停产,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0-07-09阅读:2758次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8年2月入职杭州某机械公司,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并按自然月支付。后,该公司因股权出售等原因于2019年6月16日宣布停工停产,员工无需至单位工作。停工期间,该公司于2019年6月16日至6月30日期间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了王某工资,自2019年7月1日开始,每月按余杭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王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2019年6月16日至7月15日期间均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故要求公司予以补足。双方协商未果后,王某于2019年8月6日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补足2019年7月1日至15日期间的工资3196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抗辩,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 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而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王某系按照自然月(即每个月1号到该月的最后一天)作为工资支付周期,故公司在2019年6月这一工资支付周期之内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次月开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的行为并无不当,请求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如何理解?
处理结果
区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王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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