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纳社保,能否通过诉讼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发布人:jxch12333时间:2019-02-13阅读:2645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承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其所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存在未足额缴纳的情形。虽然社保未足额缴纳可以导致劳动者产生社保损失,但社保是否足额缴纳并非仲裁或者法院所能够认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据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是审查社保是否存在未足额缴纳的法定机构。
实务中劳动者据此启动司法程序的,有的法院认为此类纠纷并不属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受理社保损失类纠纷的情况,从而驳回劳动者的诉请。有的法院认为,此种情况的确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例如,原告黄某诉被告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桃源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裁定书)。但持该类观点的法院同时认为,由于法院并非社保法规定的社保缴纳数额认定及征收机构,在劳动者不能举证证明存在社保未足额缴纳及实际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对该类诉请不予支持。
显然上述观点中,第二种观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便如此,在实务操作中,劳动者的代理律师应当注意:
1.应当通过社保征管部门获得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证据;
2.能够证明已经产生社保损失;
3.未超过仲裁时效。
当然,劳动者发生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的问题,也并非一定要通过仲裁、诉讼的形式主张权益。实务中,有时通过向社保征缴机构反映上述情况,同时提起劳动仲裁往往可以解决上述劳动争议。
注:实战参考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申902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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