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2-12阅读:2239次
事项名称 |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3、每满一年提取一次。 |
申请材料 | 1、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证原件; 4、申请人银行卡原件; 5、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心领取或网站下载、加盖单位预留财务印鉴或者公章); |
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8号C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使用窗口 |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 |
下午:13:30-17:00 | |
联系电话 | 0559-2355405,0559-12329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使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件不需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
办结时限 | 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审批结果 | 现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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