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2-12阅读:1989次
皖医保办发〔2018〕10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
合肥、蚌埠、滁州市医改(保)办,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物价局,各省属医院:
为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精神,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六统一”分项方案》(皖医改办〔2017〕1号)的要求,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2007年版、2012年版)以及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在专家评审、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项目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项目目录》是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推进医保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实施基本医保精细化管理,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项目目录》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加强基金使用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需要,《项目目录》设置治疗、检查、综合等3个医保统计类型以及完全支付、部分支付、不予支付等3个医保支付类型。其中:完全支付类项目全部纳入可补偿费用政策范围,支付系数为1.0;部分支付类项目按70-90%的比例纳入可补偿费用政策范围(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支付系数为0.7-0.9;不予支付类项目不纳入可补偿费用政策范围,支付系数为0。
四、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项目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项目目录》内项目、支付类型和统计类型。《项目目录》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五、全省使用统一的《项目目录》数据库,省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目录》编码编制工作,建立完善《项目目录》数据库。各统筹地区及时更新维护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服务项目数据库,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HIS系统收费项目与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对照匹配,确保《项目目录》执行与落实。
六、各统筹地区要加强《项目目录》使用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重点监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情况和医疗服务项目临床使用情况,严格按照省属三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最高收费标准设定医保最高支付标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控制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
七、《项目目录》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级医保行政部门。
八、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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