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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用人单位应及时开具离职证明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01-31阅读:2339次

袁某2016年2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客户经理,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

2017年4月10日,袁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书面提出离职,指出将于5月10日离职。  然而到了5月10日,袁某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却要求他离职前必须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袁某不同意,认为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将严重损害自己的权益。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为袁某开具离职证明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此后,袁某自行离职,应聘到另一家公司并被录用。但因为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一直没能入职。  2017年9月11日,袁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前任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支付因为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袁某的仲裁请求。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作为劳动者,我们依法享有辞职权。

无论是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还是社保关系转移等等,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以“尚在服务期内、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或是劳动者尚未支付违约金等理由拒绝履行义务,造成劳动者再就业障碍,并因此产生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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