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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季签署三方协议,不是你想撤销就撤销

发布人:hnyc12333时间:2020-06-04阅读:2483次

又是一年毕业季,很多企业在与毕业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会签订“三方协议”,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该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但违约亦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018年5月14日,高丽丽(毕业生)、出版社(用人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培养单位)签订《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其中约定: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2018年7月13日,出版社向学校出具《解约函》,单方解除就业协议书。高丽丽认为出版社擅自解除“三方协议”,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出版社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违约赔偿金50802元。(2019京02民终1147号)

法院认为:

“三方协议”属有效合同,出版社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三方协议”虽未具体约定违约金数额,但违约行为势必对高丽丽的就业造成不利影响,导致相应的工资收入损失,对于损失具体数额,酌情确定为3500元。

法律提示:

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学校签订的“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适用于劳动法,但只要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合同。作为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然了,合同是相对的,若毕业生违约,用人单位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来源:劳动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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