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发布人:xjch12333时间:2020-06-03阅读:1516次
事项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
事项简述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
办理材料 | 转移申请: 1.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 1)委托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 2)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 3)无委托人有效证件原件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接续申请: 1.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 2.转出地开具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 1)委托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 2)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 3)无委托人有效证件原件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结果送达 | 当场送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10:00—13:30、 下午15:30--19:00(冬季), 16:00—19:30(夏季)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4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楼大厅 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咨询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991—3689950(机关事业中心)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电话0991—3689665(政策法规处) |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5.办理条件:需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的参保人员。 6.办理流程:提交资料审核受理后15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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