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新政策(3)
发布人:ynch12333时间:2020-05-29阅读:1478次
【前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一、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该如何领取?
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般为60周岁)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本人户口薄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作为申报的证明材料,报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经批准后,参保人可以凭借《云南省农村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或按季领取养老金。参保达到领取年龄并缴足所选缴费档次数额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养老金。未缴足所选缴费档次数额的参保人若其个人缴费低于起始缴费标准,则一次性计发老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若其个人缴费高于起始缴费标准但低于所选缴费档次数额,则按实际缴费数额计发养老金。
养老金应当由参保人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必须出具被代领人的委托书。
二、领取农村养老金有没有时间限制?
根据规定,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给付保证期为10年。期限届满,参保人仍健在的,其养老金按原标准继续领,直至死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领取养老金未满10年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由当地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其遗产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没有遗产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参保人的遗产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在办理退还手续时,应当出具公安机关开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
三、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有什么权利?
(1)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身亡者,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参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十年的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3)保险对象从本县(市、区)迁往外地。若迁人地尚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退给本人。
(4)参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农村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转移?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因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移保险关系的,由参保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农村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关系是可以随人转移的,保险关系不会因户口的迁移而中断。
四、对过去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但所缴养老保险达不到现在缴费起始标准(2000元)的参保人有么规定?
针对先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但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参保人,若其所缴养老保险费低于2000元的起始缴纳标准,通过设立1000元的最低缴费标准来实行过渡。凡已参保但原来的缴费达不到这个最低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可自愿在5年内补缴至1000元;对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自愿在年满60周岁前补缴至1000元。原参保人也可按新参保人的缴纳档次缴费参保,原个人账户积累额视为新缴纳金额,不足所选档次标准的金额由参保人自己补足。上述参保人达到领取年龄并缴足所选缴费档次数额的,可以按现行规定领取养老金。不愿补缴至最低缴费标准的,可以按照原渠道继续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
《民政部关于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程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民险函(199174号)、《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1997年第49号令)、《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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