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20-05-26阅读:1441次
一、政策背景
为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防范化解住房公积流动性风险,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平稳健康发展,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等有关事项。
二、主要内容
(一)停办公积金贷款“逐年冲还贷”业务
为进一步落实为民办实事要求,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需求,切实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款压力,2018年10月,我市新增“逐月冲还贷”业务,相对于“逐年冲还贷”的年到账,“逐月冲还贷”的月到账更能够降低还贷压力,减轻月供负担,经一年半的业务推广运营,“逐月冲还贷”已被广大缴存职工所认可。“逐月冲还贷”和“逐年冲还贷”同属于“冲还贷”业务,但两种业务申请时间,生效时间不同,职工在办理还贷业务时易将两种业务混淆,导致贷款逾期等情况发生。为简化办事事项,优化业务流程,自2020年7月1日起停办公积金贷款的“逐年冲还贷”签约和手工冲还贷业务,对已签约的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对于商业性住房贷款及非本市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仍可凭近一年的还贷明细申请提取。
(二)明确偿还商业贷款提取额度
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额度按其产权占有比例的份额计算。
例如:小王购买一套住宅,在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时,增加其父亲作为共同借款人,贷款的月供为2000元,该贷款还款满12期后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情况1:小王的父亲占有该房产50%的产权,则小王父亲可提取额度为2000元×12×50%=12000元;小王可提取2000元×12×50%=12000元。
情况2:小王的父亲不是该房产的共有权人,则其父亲可提取额度为2000元×12×0%=0元;小王可提取2000元×12×100%=24000元。
(三)调整征信认定标准
在原贷款征信认定标准中增加五年内逾期的认定,近五年内一张卡或一笔贷款最长逾期月数6期(含)以上、累计逾期12期(含)以上,不予受理贷款。
(四)取消评估机构备案
缴存职工在申请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时可自行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与事实严重不实的,中心将把该房地产评估机构列入信用黑名单,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不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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