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 滁州市生育登记备案信息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20-05-21阅读:2027次
滁州市生育登记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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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基本要素
目录清单名称 | 生育登记备案信息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42036047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11341100MB1687836G334203604700001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 ||
所属部门 | 滁州市医疗保障局 | 所属区划 | 滁州市 |
实施主体 | 滁州市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县级,镇(乡、街道)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无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50-3218013 | 咨询方式 | 0550-3218035 |
审查标准 |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1.《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费用。 2.《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职工在进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当到定点服务机构施行。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服务机构或转外地生育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申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本人身份证;(二)计划生育有关证明;(三)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四)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支付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目录清单名称 | 生育登记备案信息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42036047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11341100MB1687836G334203604700001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
所属部门 | 滁州市医疗保障局 |
所属区划 | 滁州市 |
实施主体 | 滁州市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县级,镇(乡、街道)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无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50-3218013 |
咨询方式 | 0550-3218035 |
审查标准 |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
年审年检 | 无 |
设定依据 | 1.《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费用。 2.《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职工在进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当到定点服务机构施行。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服务机构或转外地生育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申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本人身份证;(二)计划生育有关证明;(三)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四)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支付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展开
受理条件
职工或配偶所在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按时足额缴纳(不包括补缴)生育保险费。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必要 | 电子件、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1、网上申请收取电子件;2、线下窗口收取纸质件。 | 无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事群众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传社保卡电子件,医保承办人受理办结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滁州市医疗保障局 | 张冬艳 | 受理 | ①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全部资料。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滁州市医疗保障局 | 张冬艳 | 办结 | 办结 | 无 |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
需要注册才能查询吗 | 需要注册。 |
可以查询医疗费用信息吗 | 可以 |
到柜台也可以查询吗 | 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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