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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 贵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解读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20-05-20阅读:1486次

一、 贷款对象和条件

对象:按照《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条件: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参加住房公积金储蓄,并连续6个月以上(从后往前推算)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具有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派出所开具的居住证明)。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贷款委托人可通过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房屋登记信息等,综合评价借款申请人的收入、信用和还款能力。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显示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

5.已交付总房价20%以上的首付款。

6.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7.同意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为还款账户或在指定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并同意授权划款。

注意事项: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备案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签订协议并付清首付起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公积金贷款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因购买本市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或房产共有人经济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各1式2份)

2.借款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的身份证

3.借款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的户口本复印件(3分)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士提供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未婚人士提供由民政局出具的个人婚姻状况证明(1式3份)

5.房产状况证明(1份,市房产局档案科开具)

6.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或在指定银行所开设的活期存折/银行卡复印件(2份)

7.借款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8.个人资信报告(借款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持身份证亲自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开具,各1份)

9.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复印 件 1份)

10.首期付款凭证复印件(1式3份)

11.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保证书(2份)

1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份,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13.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取得该证明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逾期不再受理,1式3份)

注意事项:

1.经济收入证明格式不能随意更改,且必须盖缴交公积金单位公章。

2.户口本需复印公安机关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页以及本人证件号码信息页,如本人不是户主需加印户主证件号码页。

3.结婚证或离婚证需复印相关印章页以及本人证件号码信息页,结婚证印其中一本即可。

4.如借款人户口所在地不在贵港市辖区内则需要在工作所在地或目前居住地开具居住证明。

5.如借款人或房产共有人户口所在地及工作单位在桂平或平南辖区需回桂平、平南房产所开具房产状况证明材料1份。

6.上述所需材料复印件均以A4纸复印并按顺序排列,同时请带齐所有证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对。

7.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8.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二)因购买本市二手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或房产共有人经济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各1式2份)

2.借款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的身份证

3.借款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的户口本复印件(3份)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士提供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未婚人士提供由民政局出具的个人婚姻状况证明1式3份)

5.房产状况证明(1份,到市房产局档案科开具)

6.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或在指定银行所开设的活期存折/银行卡复印件(2份)

7.借款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8.个人资信报告(借款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持身份证亲自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开具,各1份)

9.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3份)

10.房产买卖契约复印件(2份)

11.过户完毕的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式3份)

12.房产局出具的房屋交易票据(交易纳税申报表、税收通用完税证、契税完税证等所有相关的发票票据)复印件  (2份)

注意事项:

1.经济收入证明格式不能随意更改,且必须盖缴交公积金单位公章。

2.户口本需复印公安机关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页以及本人证件号码信息页,如本人不是户主需加印户主证件号码页。

3.结婚证或离婚证需复印相关印章页以及本人证件号码信息页,结婚证印其中一本即可。

4.如借款人户口所在地不在贵港市辖区内则需要在工作所在地或目前居住地开具居住证明。

5.如借款人或房产共有人户口所在地及工作单位在桂平或平南辖区需回桂平、平南房产所开具房产状况证明材料1份。

6.借款人取得房产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7.上述所需材料复印件均以A4纸复印并按顺序排列,同时请带齐所有证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对。

8.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9.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三)因自建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或房产共有人经济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各1式2份)

2.借款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的身份证

3.借款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的户口本复印件(3份)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士提供离婚证、自愿 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未婚人士提供由民政局出具的个人婚姻状况证明1 式3份)

5.房产状况证明(1份,到市房产局档案科开具)

6.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或在指定银行所开设的活期存折/银行卡复印件(2份)

7.借款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8.个人资信报告(借款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持身份证亲自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开具,各1份)

9.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证(取得房产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逾期不再受理,1式3份)

10.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式3份)

11.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3份)

注意事项:

1.经济收入证明格式不能随意更改,且必须盖缴交公积金单位公章。

2.户口本需复印公安机关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页以及本人证件号码信息页,如本人不是户主需加印户主证件号码页。

3.结婚证或离婚证需复印相关印章页以及本人证件号码信息页,其中结婚证印其中一本即可。

4.如借款人户口所在地不在贵港市辖区内则需要在工作所在地或目前居住地开具居住证明。

5.如借款人或房产共有人户口所在地及工作单位在桂平或平南辖区需回桂平、平南房产所开具房产状况证明材料1份。

6.借款人取得房产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7.上述所需材料复印件均以A4纸复印并按顺序排列,同时请带齐所有证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对。

8.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9.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四)因集资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或房产共有人经济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 章(各1式2份)

2.借款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的身份证

3.借款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的户口本复印件(3份)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士提供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未婚人士提供由民政局出具的个人婚姻状况证明1式3份)

5.房产状况证明(1份,到市房产局档案科开具)

6.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或在指定银行所开设的活期存折/银行卡复印件(2份)

7.借款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8.个人资信报告(借款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持身份证亲自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开具,各1份)

9.集资建房批文复印件(1份)

10.集资建房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该职工集资建房的房屋具体坐落地点、房价、房号、面积,原件3份)

11.建设单位是企业性质的:提供保证书(2份)

建设单位是事业性质的(或国家机关):提供承诺书(2份)

12.首期付款凭证复印件(1式3份)

注意事项:

1.经济收入证明格式不能随意更改,且必须盖缴交公积金单位公章。

2.户口本需复印公安机关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页以及本人证件号码信息页,如本人不是户主需加印户主证件号码页。

3.结婚证或离婚证需复印相关印章页以及本人证件号码信息页,结婚证印其中一本即可。

4、如借款人户口所在地不在贵港市辖区内则需要在工作所在地或目前居住地开具居住证明。

5.如借款人或房产共有人户口所在地及工作单位在桂平或平南辖区需回桂平、平南房产所开具房产状况证明材料1份。

6.上述所需材料复印件均以A4纸复印并按顺序排列,同时请带齐所有证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对。

7.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8.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五)因房改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或房产共有人经济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各1式2份)

2.借款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的身份证

3.借款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的户口本复印件(3份)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士提供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未婚人士提供由民政局出具的个人婚姻状况证明(1式3份)

5.房产状况证明(1份,到市房产局档案科开具)

6.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或在指定银行所开设的活期存折/银行卡复印件(2份)

7.借款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

8.个人资信报告(借款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持身份证亲自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开具,各1份)

9.房改办做出的评估表复印件(3份)

10.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3份)

注意事项:

1.经济收入证明格式不能随意更改,且必须盖缴交公积金单位公章。

2.户口本需复印公安机关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页以及本人证件号码信息页,如本人不是户主需加印户主证件号码页。

3.结婚证或离婚证需复印相关印章页以及本人证件号码信息页,结婚证印其中一本即可。

4.如借款人户口所在地不在贵港市辖区内则需要在工作所在地或目前居住地开具居住证明。

5.如借款人或房产共有人户口所在地及工作单位在桂平或平南辖区需回桂平、平南房产所开具房产状况证明材料1份。

6.上述所需材料复印件均以A4纸复印并按顺序排列,同时请带齐所有证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对。

7.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8.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六)因办理提前还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据和抵押合同(中行)原件

2.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请借款人携带好以上材料的原件,到我中心提出提前还款申请,中心信贷科经办人经核实、询问清楚借款人提前还款方式和提前还款金额后,打印提前还款申请和提前还款通知,由借款人签字确认后并加盖业务章,借款人携带提前还款通知到放款银行进行还款。

注意事项

1.正常还款满一年,可以提出提前还款申请。

2.提前还本金额必须为万元整倍数。

3.提前结清贷款的客户在结清后请提交银行返回的结清证明、还款凭证复印件(1式2份)到中心信贷部门,以便存档及更改贷款状态。

4.职工提前还款后可以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领取的申请时限为提前结清日期(以结清凭证日期为准)算起一年内有效。

5.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6.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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