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的二倍工资是否应得到支持?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0-05-11阅读:1975次
案情简介
李某系A公司员工,2012年6月20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并订立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6月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李某一直在A公司工作。直到2020年4月底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李某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遭到拒绝,李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0000元。A公司在答辩时称李某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争议焦点
二倍工资请求是否已过仲裁时效?
处理结果
经释明,李某表示理解,并撤回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申请人从2012年入职至2020年离职期间一直在A公司工作,2012年6月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6月该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未再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当事人陈述,可视为自2014年6月起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浙劳仲院〔201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综上,本案当事人请求支付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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