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 滁州工伤认定申请流程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20-05-06阅读:4069次
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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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基本要素
目录清单名称 | 工伤保险服务 | 目录子项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002014007004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1005606832257300201400700401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三级(原件核验)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00 | ||
所属部门 |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区划 | 国家 |
实施主体 |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跨市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
结果名称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50-3041108 | 咨询方式 | 0550-3023897 |
审查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 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 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 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目录清单名称 | 工伤保险服务 |
目录子项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002014007004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1005606832257300201400700401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三级(原件核验)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00 |
所属部门 |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区划 | 国家 |
实施主体 |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跨市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
结果名称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50-3041108 |
咨询方式 | 0550-3023897 |
审查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年审年检 | 无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 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 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 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展开
受理条件
(一)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情形的 (二)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但是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没有申请工伤鉴定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
病例诊断书 | 必要 | 电子件、原件1份 | 申请人 | 信息真实、准确。 | 示例样表 示例样表 示例样表 | 查看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必要 | 电子件、原件1份 | 申请人 | 按照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要求填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 必要 | 电子件、原件1份 | 申请人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电子件、原件1份 | 申请人 | 信息真实、准确。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一)申请人员在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录入业务系统,予以认定,并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杨华斌 | 受理岗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对县(市、区)工伤保险业务指导。 | 无 |
审查 | 10个工作日 |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杨华斌 | 审查岗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对县(市、区)工伤保险业务指导。 | 无 |
办结 | 3个工作日 |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杨华斌 | 办结岗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对县(市、区)工伤保险业务指导。 | 无 |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有什么要求? | 职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时限可适当延长。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居民身份证等有限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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