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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职工拒不返岗复工,企业可按照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0-04-30阅读:2412次

【案情简介】近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接到我市某企业劳资经理的“求助电话”,该劳资经理电话中表示企业现已做好了复工前必要的防疫措施,也为返岗复工职工提供了必要的劳动保护,拟于近期复工,但在电话通知职工返岗复工时,仍有个别职工表示目前国际疫情蔓延仍存在风险,不愿意按时返岗复工,询问如何处理?

【处理情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向某企业劳资经理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和近期国家出台的关于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的相关政策,明确告知其在企业复工后,可以按照规定依法与无正当理由拒不返岗复工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已复工的企业在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复工。如职工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复工的,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企业在已经做好必要的防疫措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情况下,通知职工返工复工,职工应当如期返岗复工。个别职工以国际疫情蔓延仍存在风险为由拒绝返岗复工,给企业的正常复工复产和用工管理造成了负面影响。在此情况下,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依法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企业应告知劳动者已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宣讲企业复工的重要性,劝导劳动者及时返岗复工。在企业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对经劝导无效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复工的劳动者,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解除合同时应留存通知职工企业已复工复产、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复工、解除前征询工会意见等相关证据,否则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会因为缺少证据支撑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将承担违法解除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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