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停工留薪期内上班能否获得“双倍”工资?
发布人:YCCMS时间:2020-04-28阅读:1262次
2013年12月,尹某进入苏果庐江分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双方先后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4年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29日)。
苏果庐江分公司为尹某缴纳了2014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18年12月9日,尹某在公司仓库登记退货时摔倒受伤。2019年3月5日,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庐江工认(2019)00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尹某为工伤。2019年4月28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尹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
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14日尹某工伤治疗休养期间,苏果庐江分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2300元。2019年1月15日尹某恢复上班。
工伤员工主张
根据《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尹某工伤停工留薪期是四个月(外踝骨折S82.6),苏果庐江分公司应支付四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9922元(4个月×4980.5元/月)。
用人单位主张
尹某于2018年12月9日受伤之日至2019年1月14日工伤休养,苏果庐江分公司已支付工伤休养期间工资2300元。2019年1月15日尹某上班后的工资苏果庐江分公司也足额发放。根据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前提是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故尹某到岗上班并获取劳动工资的情况下,不存在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前提条件。
法院裁判结果
庐江县人民法院认为: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14日尹某工伤治疗休养期间,苏果庐江分公司已经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019年1月15日尹某恢复上班后,其正常的上班工资亦已发放到位,不存在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不予支持劳动者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诉请。
工伤职工一方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例索引】
(2019)皖0124民初5627号、(2019)皖01民终9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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