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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 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0-04-27阅读:1441次

1、申请条件


被列入旧住宅电梯整治工程计划的职工,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的。

2、办理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公积金查询密码、本人的银行借记卡(目前只受理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无锡农商行、江阴农商行、宜兴农商行的银行借记卡),并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提取金额: 职工申请提取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所需分摊的电梯整治费用。

注:

A、职工申领本人公积金,如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除按上述规定带齐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

B、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输入个人公积金查询密码。密码如有遗忘,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个人公积金账号进行密码重置,其他任何人不得代为办理。

C、申请人配偶依据以上条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D、同户直系亲属依据以上条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条款中规定的资料外,另需提供其户口簿原件。

E、提取职工为外籍人员的,提供护照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提取职工为港澳台人员的,提供港澳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F、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3、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地点

办理部门

申请

申请人带齐支取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见下表

中心支取窗口

审核

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

办理地点见下表

中心支取窗口

支取

符合条件,材料无误办理支取

办理地点见下表

中心支取窗口


注:如需对材料进一步核查的,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支取服务场所及时间


单位名称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

运河东路388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00-16:15

(夏令时8:30-12:00 14:00-16:15

0510-12329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阴市分中心

江阴市长江路18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6:15

88012329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

宜兴市宜城街道永安路15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15

(夏令时8:30-11:30 14:00-16:15)

87012329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锡山分中心

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6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00-16:15

(夏令时8:30-12:00 14:00-16:15

88707945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山分中心

惠山区政和大道206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00-16:15

(夏令时8:30-12:00 14:00-16:15

82449273



4、设定依据


1)《无锡市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实施细则》(锡房金联【20151号)全文


2)《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规定》(锡房金规【20185号)

二、提取要件及提取金额

(十四)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

  被列入旧住宅电梯整治工程计划的职工,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时,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提取金额:职工申请提取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所需分摊的电梯整治费用。 

三、提取其他要件

  (一)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提取职工为外籍人员的,提供护照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取职工为港澳台人员的,提供港澳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二)职工委托他人代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代领人除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职工本人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配偶可以依据第二款第(一)、(二)、(三)、(五)、(六)、(九)、(十三)、(十四)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除提供款项中规定的资料外,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四)职工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可以依据第二款第(一)、(六)、(九)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除提供款项中规定的资料外,另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五)职工同户直系亲属可以依据第二款第(二)、(三)、(十四)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除提供款项中规定的资料外,另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四、提取其他有关规定

  (一)职工依据第二款第(一)、(二)、(三)、(五)、(六)、(九)、(十三)、(十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内须保留百元以下余额。

  (二)职工依据第二款第(四)、(七)、(八)、(十)、(十一)(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8127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有关规定》(锡房金[2005]24号)同时废止。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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