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带薪休假,工作年限“说了算”!
发布人:hnyc12333时间:2020-04-22阅读:1899次
“你才来我们公司四个月,还处在试用期,哪有什么年休假?”2019年8月,沈某从之前工作了3年多的公司辞职,入职某外贸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但2020年年初,公司以沈某不符合公司录用要求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沈某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公司以公司有“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年休假”的相关规定拒绝。
“试用期员工是在很多方面和正式员工不一样,但难道连年休假权益也不一样吗?”沈某很疑惑。他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监察员告诉他,劳动者是否享有年休假,和是不是处在试用期无关,只和他本人的工作年限有关。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这里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沈某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2019年理应享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如果当年他在前一家公司并未休完5天的假期,入职这家外贸公司后,即使仍在试用期,也理应享有年休假。
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外贸公司应根据上述法条折算沈某2019年和2020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如果该公司规章制度有关于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年休假的规定,那也会因违法而无效。
最终,经过监察员上门执法,公司支付了沈某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并承诺完善规章制度,不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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