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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生育险热点问题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20-04-22阅读:1719次


 1、异地分娩如何报销生育住院费用?

































答:女职工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后,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流产的6个月内),到医保中心窗口办理报销手续。携带材料包括:《福州市参保人员异地生育报备表》、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福建省一孩、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分娩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住院长短期医嘱单(女职工有生育合并症或并发症提供)、出院小结(以上医院盖章有效),本人农行账号。


2、在住院分娩期间,婴儿患病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答:住院分娩期间用于治疗婴儿疾病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凡独立结算的婴儿医疗费用,婴儿出生三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没有独立结算的,居民医保基金也不予支付。


 3、生育保险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是什么?


答:福州市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凡符合医保、生育保险“三目录”的住院分娩医疗费,在定额之内的按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住院分娩单胎顺产2500元,难产(包括多胎)3300元,剖宫产5300元;流产(引产)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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