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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昆明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人:ynch12333时间:2020-04-17阅读:1433次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缓缴

(一)缓缴企业范围

2020630日前,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且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

企业缓缴期限为20202月—6月。

(三)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

企业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申请,填写《昆明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1),连同经营困难证明材料,通过邮寄或送达方式报企业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

企业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材料和补缴方案等,企业应当留存备查。

注:企业暂未成立工会,现在疫情期间又无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由企业在缓缴申请上做出承诺:本单位全体职工已知晓并同意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X个月

2.缓缴审核

收到企业缓缴申请后,企业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将联系企业,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企业与职工协商情况等。审核后,服务网点将审核结果通过电话通知单位经办人。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五)相关业务处理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已申请缓缴企业不作为逾期缴存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缓缴期间,企业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的,由个人账户所在地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核实职工缴存情况,企业已足额缴存的,方可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缓缴期间,已申请缓缴的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情况,可提前终止缓缴,恢复正常缴存。

(六)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根据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进行补缴,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经营困难仍需继续缓缴的,应当按照《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自愿缴存者缓缴

(一)申请条件

20206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以下简称自愿缴存者),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提交申请,办理停缴手续。

(二)缓缴期限

自愿缴存者缓缴期限为20202月—6月。

(三)办理流程

对自愿缴存者提出缓缴申请的,经审核,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当场办结。

(四)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自愿缴存者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

三、降低缴存比例

(一)降低比例范围

2020630日前,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且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降低缴存比例期限

企业降低缴存比例限为20202月—6月。

(三)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

企业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填写《昆明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附件2),连同经营困难证明材料,通过邮寄或送达方式报企业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

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材料和恢复原缴存比例方案等,企业应当留存备查。

注:企业暂未成立工会,现在疫情期间又无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由企业在降低缴存比例申请上做出承诺:本单位全体职工已知晓并同意申请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至X%”

2.降低缴存比例审核

收到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后,企业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将联系企业,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企业与职工协商情况等。审核后,服务网点将审核结果通过电话通知单位经办人。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五)后续缴存

降低缴存比例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正常缴存比例。对降低缴存比例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进行补缴,补缴金额应按照降低前的比例计算确定。

降低缴存比例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调整租房提取月提取额

(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可申请适当提高受疫情影响期间(202026月)的租房提取月提取额。

(二)申请流程

1.在现有规定限额内申请提高月提取额的租房职工,可以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在受疫情影响期间(202026月)限额由每户每月1500元整提高至每户每月1800元整。租房合同的租金额低于每月1800元的,按实际支付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2.受疫情严重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申请适当提高租房提取月提取额:

1)身份证明;

2)受疫情影响证明:受疫情严重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提交身份证明和受疫情影响证明,申请适当提高月提取额;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指医学隔离)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医院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所在地居委会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证明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

3)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证明。包括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租赁合同或者租金发票等。

(三)复核

因受疫情严重影响,租房职工申请适当提高租房提取月提取额的,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当场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将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职工。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经批准可缓缴20202—6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和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其他贷款申请条件不变。

(二)申请流程

缓缴的企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不变;企业职工和自愿缴存者均无需提供缓缴证明材料。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

(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且20201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

(二)申请流程

1.办理场所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

2.办理要件

1)身份证明;

2)昆明市疫情防控期间贷款逾期处理申请书(见附件3);

3)受疫情影响证明:

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指医学隔离)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医院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所在地居委会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证明。

(三)审核

办理要件齐全的,审核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申请职工20206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已办理按月公积金委托扣划偿还贷款业务的,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批准同意缓缴公积金而无法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四)后续处理

不作逾期处理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如仍有逾期的,按原有规定处理。

七、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昆明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昆明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昆明市疫情防控期间逾期贷款处理申请书》

(以上附件可通过门户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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