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指南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20-04-03阅读:2078次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指南
本指南设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50号)、《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柳房金规[2018]1号)。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二)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借款申请人,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四)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3、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4、申请人及其共同借款人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申请人所购建住房为期房的,售房单位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项目备案准入手续;
6、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政策。
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
(一)贷款最高额度
职工家庭(含单身、已婚、离异、丧偶,下同)在柳州市区(含柳江区)及辖区五县购建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二)实行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缴存额挂钩原则
职工在符合首付款比例相应规定及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与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部分)挂钩,月缴存额以申请时最近十二个月加权平均额为准。具体挂钩额度如下:
月缴额标准(夫妻合计) | 最高贷款额 |
300元以下 | 15万元 |
301—600元 | 25万元 |
601—900元 | 30万元 |
901—1500元 | 40万元 |
1501—2600元 | 50万元 |
大于2600元 | 60万元 |
(三)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规定
贷款主申请人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不予贷款;配偶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配偶住房公积金不列入计算。借款主申请人的配偶在其他地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可合并计算月缴存额。
取消自治区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证明要件。由各经办部门通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获取或协查。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无法获取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证明要件信息的,保留借款申请人提供方式。申请组合贷款的,保留借款申请人提供方式。
借款主申请人在柳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配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的,配偶可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000元/月为标准,与主申请人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确定贷款额度。
三、实行差别化的贷款政策
(一)贷款首付标准。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房(含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自建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不低于20%;职工申请贷款购买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未满15年的二手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30%。职工家庭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5%。
(二)职工家庭在柳州市区内已购买拥有2套(不含继承、受赠、自建等非购买途径取得)及以上商品住房,再次在柳州市区购买商品住房的,或已办理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不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职工所购一手商品住房为精装房的,按毛坯房价格计算其住房价格及贷款额度。
四、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的具体年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结合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仍按合同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确定当年利率水平。
当前差别化的利率政策为职工家庭首次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职工家庭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选择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其中,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每月的月还款额在利率不调整的前提下是不变的;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下,月还款额逐月递减,借款人初期的还款压力较大。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生效后,可提前还款,并免收违约金
职工可以直接到委托放款银行办理部分或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提前还款次数不能超过6次。
借款人按原合同规定利率计算已收取的利息不作调整,借款人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按其实际使用时间和当年执行利率计收利息。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暂不收取违约金。
八、贷款申请人与直系亲属成员共同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与直系亲属联名共同购房,但还款人仅限于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只能做为共同抵押人。
直系亲属是指夫妻、父母与子女,共同购房人必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同意办理房屋抵押手续。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资金需要时,可申办组合贷款
我中心已与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农行、农信社签订组合贷款合作协议,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不足以支付所需购房款时,可以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予以补充。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十、贷款审批须考核申请人信用状况和实行面谈制度
(一)贷款初审时须与借款申请人面谈,以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二)须考核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
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主要审查是否有骗提骗贷行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记录包括贷款和信用卡透支。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近一年贷款连续逾期2期以上或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近一年信用卡透支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恶意拖欠记录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被列入商业银行监控黑名单内的,贷款委托人应拒绝其贷款申请。
十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办理时限
借款人提供资料齐全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借款人申请之日起,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初审、复审和批准手续。
十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地点及工作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地点为各受托商业银行前台窗口,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3:00 -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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