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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可随意终止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0-04-02阅读:2378次

【案情简介】陈某于2018年2月26日应聘至我市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工作,当月双方签订了一份起止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4日,城投公司电话通知陈某次日返回单位,陈某以为要复工如约来到公司,却被城投公司告知双方劳动合同在2月25日期满终止,届时城投公司将不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陈某担心失业,于当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电话咨询,询问城投公司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处理情况】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接到陈某电话后,与城投公司人事方面取得联系,了解核实情况,并向城投公司开展普法教育和政策宣传,经协调沟通,城投公司最终决定撤回疫情期间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

【法律分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本案中,因政府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陈某不能正常开展劳动,虽然双方劳动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间期满,但政府尚未官方宣布疫情防控全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继续顺延至政府疫情防控解除之日,届时若城投公司仍要与陈某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终止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向陈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以及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尚未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若执意终止劳动合同,将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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