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医保减征怎么减,都在这里!
发布人:ynch12333时间:2020-04-01阅读:1823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坚决打贏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0〕 28号)、《昆明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昆明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医保通〔2020〕 29号) 文件精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实施方案为:
一、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
(一)减半征收期限。昆明市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共5个月实施减半征收。减征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不得延后执行,实施减征只能是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在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
(二)减半征收费用核定及退费。减半征收标准按照昆明市职工医保单位应缴部分总额的一半核定,对核定后的应缴费额进行征缴。2020年2月已征缴的职工医保费,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2、3月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直接按程序依职权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医保经办机构对2、3月单位未缴费部分的核定数据提供核销文件至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及时在征管系统中作核销处理。
(三)参保人当期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医保保费减半征收期间,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保持不变。
二、实施职工医保费缓缴
(一)缓缴范围。对受疫情影响,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费仍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
(二)缓缴期限。自企业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起,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时间不得跨过2020年12月31日。
(三)缓缴办理。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资产负债表等材料。各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取申请材料后,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同时报同级税务部门。
(四) 缓缴期间待遇保障不受影响。企业在缓缴期间,职工医保系统设置为视同缴费状态,除不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外,各项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缓缴期满后,职工医保费统一补缴,医保经办机构补划个人账户,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满未补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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