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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 市医保局全面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20-03-24阅读:2214次

市医保局全面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市医保局统筹谋划,积极推进,确保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贯彻落实,助力企业发展。

    加强组织领导。市医保局组织对国家及安徽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进行了认真学习领会,安排对医保基金的可支付能力进行了详细测算。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机关科室及直属单位、各县区医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明确减征政策。一是测算基金承受能力。经测算,全市4441家企业,可累计减征2.4亿元,实施减征后,医保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份超过6个月,在安全可控范围内。二是出台医保减征政策。市医保局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减征后基金支付能力向市政府领导进行了汇报。起草了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草案),经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征求意见,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报市领导审核同意后,联合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三部门,印发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明确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人,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未列入严重失信范围且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可向医保部门提出申请,会同税务部门共同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免收滞纳金;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等疫情期间医保优惠政策。

    强化工作落实。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出台后,市医保局立即牵头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召开协调会,就2月份已全额缴纳医保费的企业如何退费、3月份至6月份医保费如何生成、减缓及缓缴征企业标准如何确定、减征及缓缴医保费期间参保职工待遇如何保障等问题进行了逐一明确。并积极联系税务、人社部门调取2月份已全额缴纳医保费的企业名单及缴费信息,对梳理出的企业缴费信息,安排力量加班加点落实退费,确保医保减征政策快速落实到位。目前,第一批共涉及企业1010家,退费金额99.25万元;第二批涉及企业1712家、退费金额2323.22万元。下一步,我局将联合税务、人社部门加快落实2、3月份未缴费企业的医保费减征政策,并保障其参保职工的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广泛开展宣传。为使医保参保企业了解医保减征政策,我局通过市局网站、淮南日报等媒体,微信群、QQ群等平台广泛转发医保减征政策,发文要求各级医保部门加大宣传。并联合税务、人社部门通过电话、媒体渠道对减征政策进行解读,解答企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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