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发布人:ynch12333时间:2020-03-24阅读:1570次
1.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各 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工程项目施工的应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统一 部署,逐步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2.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全省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实行全省统一的行业差别费率,建立全 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机制。
在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各州(市)及省本级仍执行现行的 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 策结束后,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统一为0.2%、0.4%、0.7%、0.9%、1.1%、1.3%、1.6%、1.9%;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缴费比例统一按项目工程税前造价的 1‰执行。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全省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缴费比例,由省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统一调整。
3.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 险条例〉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标准按时足额支付。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启动基金省级统筹后,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 号)适时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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