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 杭州市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妥善应对疫情进一步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操作细则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0-03-20阅读:1764次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妥善应对疫情进一步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20〕2号)文件精神,现就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
1.申请条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应在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决议书,可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其中:(1)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3%-11%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企业申请缓缴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申请对象
杭州市范围内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除外。
3.申请材料
(1)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企业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或《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企业缓缴申请表》(附件1、2);
(2)提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书,决议书中需说明企业存在的困难及职工审议表决通过等情况。
4.申请流程
企业可登录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gjj.hangzhou.gov.cn)“办事指南—下载中心”,下载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填报后按以下途径向中心提交申请:
(1)线上申请:企业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公积金中心网厅)上传材料提交预审;预审通过后,中心短信告知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邮寄材料;收到材料后,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短信告知企业。
(2)线下申请:企业可持申请材料就近至中心各办事网点办理。
5.申请时间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需在2020年6月底前提交申请。
6.其他事项
(1)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应当整体实施,并确保每一位职工对其合法权益具有知情权;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议时,应当确保程序合法、决议有效,并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2)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在每月20日(含,遇节假日提前)前审批通过的,自当月起按审批结果执行;20日后审批通过的,次月起按审批结果执行。
(3)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自审批通过之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降低缴存比例到期后,中心将统一恢复企业原缴存比例;缓缴到期后,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补缴。
(5)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时,可向中心提交书面说明提前恢复正常缴存。
二、关于阶段性提高租赁提取限额标准
在2020年6月30日前,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无房职工可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其中提取2020年3月至6月期间的限额按现标准上浮50%确定,即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富阳、临安)为1500元/月,建德为600元/月,桐庐为1050元/月,淳安为750元/月。本细则下发前,已提取的不再补办。
2020年7月1日起,租赁提取限额按原标准执行,每年提取一次。
三、关于申请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1.申请条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2.申请对象
中心所属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
3.申请原因及材料
(1)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
属浙江省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其他人员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材料。
(2)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
属浙江省密切接触人员或可能密切接触人员隔离观察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其他人员需提供隔离证明材料。
(3)因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一线医务人员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其他人员需提供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证明(格式可参考附件3)。
(4)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
疫情期间工作单位已办理降比、缓缴公积金业务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其他人员需说明具体情况。
(5)受疫情影响其他原因,需说明具体情况。
4.申请流程
贷款职工可通过登录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gjj.hangzhou.gov.cn)网上大厅个人登录,在“贷款业务”中的“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申请”栏目进行申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后提交中心审核;或至委贷银行提出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申请(申请表见附件4)并提交证明材料,由委贷银行受理、初审后提交中心审核。
中心根据职工申请信息完成审核,审核结果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政策实施期满后,对审核通过的,中心将期间扣收的罚息一次性退还至借款人贷款还款账户(未扣收的不再收取),不作逾期处理。
5.申请时间
职工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
附件:1.附件1: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企业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doc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9日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南金管规〔2020〕1号
下一篇:南金通〔2020〕3号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新增交通银行承办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的通知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打开手机版
- 2021年上海市社会平均工资基数!2021年社保基数标准公布!
发布时间:2021-07-08浏览次数:113605
-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14浏览次数:110518
- 2021年生育险新规定来了,报销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1-02-24浏览次数:98547
- 2021年生育津贴领取报销最新流程
发布时间:2021-02-08浏览次数:84095
- 河南2021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新消息 2021年河南养老金发放时间更改了吗?
发布时间:2021-05-13浏览次数:75933
- 2021年杭州社保缴费标准、基数、比例,2021年社保缴费档次价格表
发布时间:2021-03-24浏览次数:64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