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发布人:xjch12333时间:2020-03-18阅读:1623次
事项名称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事项简述 | 中央驻疆行业单位或个人均可办理. |
办理材料 | 转移申请: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代理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接续申请:1.参保缴费凭证; 2.转出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限 | 每月1-30日,参保单位携带纸质资料办结。 |
结果送达 | 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表寄送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00(冬季)16:00—19:30(夏季)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4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楼南侧经办大厅中央行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 |
咨询查询途径 | 0991—3689959(中央行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电话0991—3689665(政策法规处) |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全文。
5.《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6.《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7.办理条件:需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区本级参保人员。
8.办理流程:参保对象递交资料,转移岗受理后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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