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 人事帮邦!登录|注册|
手机版

扫描打开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资讯>综合 >正文

[安庆市] 关于调整2018社保年度个体人员社保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1-11阅读:2310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8年及以后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口径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99号)规定,2017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7927元。据此,我市从7月起调整个体参保人员2018社会保险征缴结算年度(20187-20196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职工养老保险

1、以省均工资100%(5660.58元)为缴费基数的,月缴费1132.12元,年缴费13585.44元。

2、以省均工资60%(3396.35元)为缴费基数的,月缴费679.27元,年缴费8151.24元。

二、职工医疗保险

1、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缴费,月缴费152.84元,年缴费1834.08元。

2、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8.5%的比例缴费,月缴费288.69元,年缴费3464.28元。

三、大病救助金

缴费标准不变,仍为每月8元,全年96元。

四、长期护理保险

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元,随2019年3月份大病救助金一起征收。

请各参保人员及时存足各项社保费,以免不能及时扣缴,影响个人待遇。

 

            安庆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


来源:转载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上一篇:安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 执行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人事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