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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 安庆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延续审批办理程序告知单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1-11阅读:2310次

 一、行政许可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7.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

(三)办理程序:

1.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社局窗口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等申请材料。

2.审查材料。决定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于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
实地调查。决定受理的,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
审批。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延续审批

(一)申请条件: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即将届满,拟继续开展劳务派

遣业务。

(二)申请材料:

1.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2.前三年每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行政许可延续申请报告及近三年经营情况表

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三年的经营收入和利润等经营情况;2.三年间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以及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况;3.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情况;4.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情况;5.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6.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8.是否于每年的3月底之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9.三年内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三)办理程序:

1.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社局窗口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近三年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统计表》等申报材料。

2.市人社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
审批。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材料报送(申请)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社局窗口,联系电话:5349763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科室:法规和基金监督科,联系电话:0556-58970285897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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