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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20-03-10阅读:1795次

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安全稳定民生各项工作的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要求,2月29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自2020年2月起,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等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具体减征期限根据各市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确定为5个月或3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市,由本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各市出台的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还要求各市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实施减征政策后,预计全省将减轻企业负担21亿元左右。各级医保部门将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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