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01-08阅读:2851次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基本编码 | 2200048000 | 实施主体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社会保障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设定依据 |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第二条: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4、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0〕31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5、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 |
政务服务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构 | |
---|---|---|---|
1 |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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