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关于办理福州失业保险的相关问题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19-01-05阅读:2960次
一、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二、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失业保险明细缴费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33号)的有关工作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所有失业保险费改为明细缴费申报。企业通过“就业通”申报完到地税申报缴费。
三、2017年10月1日起参保单位只须登录“福建省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网上申报平台(就业通)”(网址:http://www.fjjyt.net)进行人员信息登记;今后若发生参保人员变动,应先登录“就业通”进行增减员申报,参保单位增减员办理成功3个工作日后,登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网址:http://www.fj-l-tax.gov.cn/wbsys),在申报期内按己登记的参保人员办理失业保险费明细申报和缴纳。
四、参保单位如需到经办窗口申报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增员:
1.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增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已录入参保人员信息的增员申报表(U盘)
(二)减员:
1.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减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已录入参保人员信息的减员申报表(U盘)
经办机构地址:五里亭劳动保障大厦二楼3到7号窗口
业务受理时间:每月1到25日(2月1到23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友情提示:1、除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及超过50周岁的女干部的增员需到业务窗口办理外,其他参保人员增减员都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平台办理;
2、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增、减员业务均在市本级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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