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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 《来宾市自愿缴存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20-01-10阅读:1761次

经来宾市人民政府批准,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来宾市自愿缴存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来公积金〔2019〕1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广大缴存职工更好地了解该《办法》,现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来宾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来公积管委〔2018〕1号)已于2018年12月开始施行,自愿缴存人员在缴存公积金满一年后将要使用公积金贷款,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顺利开展,作为相关配套政策,出台了《办法》,该《办法》经来宾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共九章三十四条,从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比例、期限、担保、程序、偿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了规范。 


《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办法》第二章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自愿缴存人员。要求自愿缴存人员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才能申请办理贷款。此规定是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制定,与正常缴存职工贷款条件有所区别。 


(二)规定了对借款人不予贷款的几种情形。为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办法》第二章规定了所购房屋为第三套及以上的不予贷款,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被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等情形不予受理贷款。 


(三)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充分体现了“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办法》第三章规定贷款额度的计算按缴存余额的固定倍数及缴交年限相加计算,申请的贷款额度和年限计算得出的月还款额不得高于自愿缴存人员家庭月缴存额。此规定是依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制定,贷款额度与月还款额度跟正常缴存职工贷款额度及还贷比率均有所不同。


(四)贷款期限的确定,充分体现了借款人的劳务价值。根据我国在职人员退休年龄要求,《办法》第三章把借款人最终还款年限固定下来,使借款人无论从事任何工种,均能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贷款年限。


(五)还款方式只能采取 “月对冲还款”,还款方式按住建部贷后管理要求实行。《办法》第五章规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申请贷款时开通“月对冲还贷”业务。此种还款方式既能使借款人继续缴存公积金,又能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还能防范贷款风险。


(六) 对贷后管理进行规范,体现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的职责要求。《办法》第七章,明确了借款人贷款未结清前,如发生贷款违约,中心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


(七)增加了法律责任内容,《办法》第八章明确了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对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购房行为等情况进行隐瞒或虚报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取消其贷款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办法》第九章阐明: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经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在公积金网站公布执行。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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