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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我区调整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标准

发布人:gxch12333时间:2019-12-26阅读:1618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调整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区工伤保险待遇。  

本次调整的待遇项目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待遇补差。

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0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168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2942元、2354元和1765元。调整后低于原领取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按原生活护理费标准领取。

三、2018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四、2018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一级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金额每人每月增加80元。

通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应于2020年1月24日前将调整后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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