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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 合肥市公积金提取: 二(2)、偿还购买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明白卡

发布人:YCCMS时间:2018-12-25阅读:2443次

二(2)、偿还购买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明白卡

(一)请您准备以下提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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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转账方式分为转入单位结算账户和职工个人公积金黄山卡,转入个人公积金黄山卡的,职工需携带已在徽商银行激活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卡。

2、在市住房公积金本部(含四县)办理的全额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的,还需提供商业住房贷款部分材料(还贷证明);在扣款日及后一个工作日不受理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及市中心本部(含四县)以外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需根据“偿还购买自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提供

3、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在贷款发放后的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办理。每年仅可按一套住房提取,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贷款的需在结清后次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再追溯办理。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提取金额取至百元整。

 

(二)办理流程                     

1、中心营业大厅领取或通过中心网站(www.hfgjj.com)下载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须知

2、持由单位核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盖公章、签字确认)、住房公积金卡和相关提取材料至管理中心申请受理

3、中心审核通过后,提取人在中心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确认。 

(三)特别提示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职工本人办理。职工本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①委托法定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例如:结婚证、户口本、公安或民政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②委托用人单位代办提取的,应由单位经办人本人办理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时需出具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单位统一办理转回单位的,须出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所有表格均可在合肥公积金网站(www.hfgjj.com)下载使用。

3、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4、在符合提取条件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需在单位足额缴存并办理停缴手续后,可申请销户提取。

5、办公地址:①花园街79号,市府广场交通银行对面群艺巷内

②新蚌埠路128号,铁路分中心窗口

③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要素大市场D区三楼公积金窗口

④政务区琥珀五环城2#写字楼四层(金寨路和习友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6、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7、电话咨询热线: 0551-62617480     12329

8、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网址:www.hfgjj.com

 

(四)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来源: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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