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 滁州市军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实施办法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8-12-24阅读:2746次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住房作用,完善军人住房保障政策,支持现役军人和符合条件的退出现役军人在滁州市(含县市区,下同)购房安居,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现役军人和符合条件的退出现役军人(以下统称军人),其中符合条件的退出现役军人是指按规定由滁州市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但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个月的退出现役军人。
军人在滁州市(含各县、市区,下同)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二、贷款条件
军人在滁州市申请使用贷款购房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现役军人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在滁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退出现役,由滁州市安置单位缴存的,可以办理缴存接续手续;无单位缴存的,仍需按贷款时缴存办法缴存。
军人配偶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已在滁州市缴存、且共同贷款的,其缴存额计入家庭缴存额,至申请贷款时没有缴存的,可以即时申请缴存。
军人配偶在滁州市外“异地”缴存的,贷款时不计入家庭缴存额,但到滁州市就业后可按照规定办理“异地”缴存转移手续,其缴存额计入家庭缴存额。
三、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同时按照以下办法核定:
(一)军人家庭(含本人,下同)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额度;
(二)贷款月度正常应还款项(月应还本金和利息)能够被军人家庭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覆盖;
(三)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有关规定。
四、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按照《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细则》等规定执行。
五、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六、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军人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出具相关申请资料,并签订按月划扣应还款项协议。
(二)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贷款申请,对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个人征信、贷款资格、房产价值等进行审核,并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贷款的意见;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同意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延长审批期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签订合同。受托银行应于收到办理贷款手续通知2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军人办理贷款手续。
军人应当及时与受托银行面谈面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担保(抵押)合同,以及办理其他贷款手续。
军人贷款后连续3个月,或累计超过6个月(不含)断缴住房公积金的,自达到的次月起处以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以借款合同确定的完整贷款时间计算)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和相关罚息规定计息,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办理抵押。军人、住房共同所有权人和受托银行应及时、共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五)发放贷款。受托银行应于办妥抵押手续3个工作日内,及时发放贷款;因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执行房市调控、流动性风险管控等要求延时发放的除外。
贷款发放前,军人应按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家庭缴存额不低于贷款月应还款额。
(六)贷后管理。受托银行、抵押权人、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开发企业等,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细则》以及双方或多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分别履行贷后管理职责。
七、应提供资料
军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当出具以下资料:
(一)《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二)军人现役或退役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等;
(三)军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未婚的应在贷款申请表中申明,丧偶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或申明,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凭证等购房证明;
(五)办理贷款规定的其他资料。
八、其他
(一)本办法实施前,军人已获得商业贷款的,可以按照《滁州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商转公”。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军人设立优待办事“绿色通道”。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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