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 芜湖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和提取 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12-12阅读:1589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和提取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办理离职销户提取后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得在原缴存单位重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缴存单位提供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增减审核表》必须明确人员减少原因,如离职、退休、死亡、调动、提前退养,未明确减少原因的不予受理。
三、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
借款人的月收入原则上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当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依据认定,不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对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认定为月收入有异议的,可另行提供规范格式的收入证明及近6个月的收入流水,作为月收入依据。
四、停止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流程的通知》(房金中心〔2016〕67号)。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条件的,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申请办理购房提取。
五、规范贴息贷款还贷提取业务。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办理商业按揭给予利息补贴办法指南》(房金中心〔2013〕10 号)中“每季度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贴息贷款,并允许预提3个月的还贷金额”的规定,调整为“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贴息贷款,每次提取间隔时间不少于12 个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还贷额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六、规范租房提取业务。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18〕2号)中“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规定,调整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次可按月最高限额标准提取12个月租金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次提取间隔时间不少于12个月。”
七、取消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离职证明。
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可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再就业且未继续缴存的,封存6个月后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外),不需提供离职证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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