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事指南(2019年11月15日)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19-11-27阅读:1966次
(一)单位缴存登记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申请条件: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办理场所:市公积金中心或当地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项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企业出具营业执照;
3、单位的劳动工资报表。
4、职工代表大会关于确定缴存比例的决议(无工会组织的单位,需附职工代表同意签名名单)。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58-5571119
(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申请条件: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办理场所:公积金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申报系统办理)
办理要件: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明细;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58-5502115
(三)单位或个人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申请条件: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办理场所:公积金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申报系统办理)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58-5502115
(四)单位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申请条件: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办理场所: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项为: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58-5571119
(五)账户转移
设定依据: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申请条件: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职工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办理场所:公积金中心。同城转移网上办事项为:公积金账户合并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或异地转移接收证明;
2、职工工作调动文件、身份证。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公积金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申请受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58-5502115
(六)单位或职工账户封存与启封
设定依据: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申请条件: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办理场所:公积金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申报系统办理)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需要封存或启封的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58-5502115
(七)单位汇、补缴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申请条件: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办理场所:公积金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申报系统办理)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
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进账单据。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公积金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58-5502115
(八)单位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公积金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办理场所:公积金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申报系统办理)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办理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58-5502115
(九)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申请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办理场所: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项为: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单位近三个月的财务会计报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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