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摘要)
发布人:shch12333时间:2019-08-13阅读:1767次
第八条 市、区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工伤预防项目时,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供项目费用测算依据和设定具体绩效目标,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后提交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讨论。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需综合考虑项目的针对性、可行度、方案是否成熟、费用测算和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等情况,结合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从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中择优遴选,统筹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开。
列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选择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纳入年度预算的工伤预防项目,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
工伤预防项目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从具有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资格的机构中,选定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
第十一条 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二)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与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重要依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工伤预防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照服务合同有效开展。
工伤预防项目完成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重要依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工伤预防项目,可以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向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支付合同总价30%-70%的预付款。
项目完成并评估验收合格后,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服务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票据凭证等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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