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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陪客户喝酒而导致胃出血,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19-08-08阅读:3445次

[案情简介]  

魏某在一家私企从事销售工作,经常通过陪客户喝酒吃饭的方式洽谈业务。2016年7月21日,魏某在公司外面陪一个客户吃饭时,在已经喝醉的情况下仍继续饮酒,最终因饮酒过量而导致胃出血,住院治疗花去了5000多元。事后,魏某认为自己喝酒应酬是为了工作和公司发展,要求认定为工伤。遭到公司拒绝后,魏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处理结果]

2016年8月10日,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争议焦点]

因陪客户喝酒而导致胃出血,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

因陪客户喝酒而导致胃出血,不能认定为工伤。魏某陪客户吃饭虽然是为了洽谈业务,但是喝酒乃至醉酒则难以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喝酒、醉酒也并不是开展业务的必然要求。再者,《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以案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决定了条例中“工作原因”应当是宽泛理解,在实践中对“工作原因”的把握主要体现在四个“不限于”:一是不限于本职工作,包括对用人单位有利的非本职工作、工作的延伸(收尾性、预备性等);二是不限于具体工作,如工作时倒水喝、上厕所等;三是不限于一般过错,如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等,普遍实行无过错原则;四是不限于明确原因,允许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但“工作原因”的宽泛理解不是无限制的扩张,喝酒也许有利于融洽客户关系,但并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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